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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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昵  称: 疯克
建立日期: 2005-03-22
个人自述: 为善最好
读书甚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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疯克:你们还好吗?
疯克:日本公害侵权中的容忍限度
疯克:为云南许霆无期徒刑减为8
梁慧星:侵权责任法(第三次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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疯克:女生怎能留校?女人怎能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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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兄,谁敢忘了你?!
久违了一塌糊涂,今重逢甚是高兴
妄言也好,慎言也罢,真话就好。
人总是在改变,只是我们毫无觉察
谢谢还有人记得我,博客是文人的
酒,很多时候是个好东西。
不要躲在桌子底下看看大家有没有
老疯克,一定要时常在法博出没啊
欢迎欢迎,欢迎疯克回来o(∩_∩
曾经的法律博客上曾经时常出现的
友情链接

未济
Ella
法治与法律方法

疯克:你们还好吗? (2012-03-04 22:32:31)阅读次数:187

或许是酒精的作用,突然怀念起了自己的青春年少,怀念起了法律博客,怀念起了曾经的朋友,曾经的花儿……
不经意间,已离别近两年,你们还好吗?
还记得曾经的青春年少,曾经的法律博客,曾经的朋友和曾经的花儿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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疯克:日本公害侵权中的容忍限度论述评——兼论对我国民法学研究的启示 (2010-05-21 10:45:00)阅读次数:761

原文发表于《法商研究》2010年第3期,感谢耿卓博士的指正。为保护知识产权,只在这里贴出部分内容,希望就文章的最后一部分——“对我国民法学研究的启示”与各位网友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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疯克:为云南许霆无期徒刑减为8年说几句 (2009-12-15 09:23:00)阅读次数:1189

这是我刚刚从网上看到的消息,看罢,无语。只是感觉,中国的法治在我们现在这帮法盲法学家的倡导下,必将永远无期。今天,又看到何兵又在对案情毫不了解的情况下,称尚不能判断重庆涉黑律师造假。刚好我这里刚刚走了一位律师,我们也聊起了这条新闻,他很肯定地说,这个律师造假是真的,因为律师都这么干。双方说的我都不信,因为我不是办案人员,我没有看到第一手的材料,我不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所以我不随便说什么,可我们的法学家们却总是喜欢隔山打牛般地穿越时空,对着媒体就信口说来。

当然,他们说的是有功绩的,比如,昨天,我们的许霆就从无期变成了5年;今天,我们的云南许霆就从无期减为8年,真是救民于水火。如果各类许霆们稍微有点良心的话,出狱后的第一件事应该为这些法学家们立生祠了;第二件事就应该痛骂中国的法律了,如果他们更具娱乐精神,就该扎个小人,上面写上“法治”,然后,天天用针来扎着玩了。

当然,我这么指责法学家们的确有些刻薄了。因为他们之所以和尚得性病,乃是因为他们在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地位太尴尬了,自以为学富五车,可没有律师有钱,没有法官有权,见到不公正的判决,按正常手段大声疾呼也没有人听,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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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慧星:侵权责任法(第三次审议稿)的评析与修改建议 (2009-11-19 08:05:00)阅读次数:1055
侵权责任法(第三次审议稿)的评析与修改建议   梁慧星

【学科分类】 民法学 侵权责任法学

【关 键 词】 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三次审议稿

【作者简介】 梁慧星,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法学研究》杂志主编;第四、五、六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政协第十届全国委员会委员;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法律委员会委员。电子信箱:lhuixing@sina.com;电话:64054242。

【收稿日期】2009年11月17日

【版权声明】作者授权本网首发,转载请注明“中国法学网首发”

【责任编辑】刘小妹

目 次

引 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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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编草案建议稿》说明 (2009-11-17 12:48:00)阅读次数:802
《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编草案建议稿》说明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侵权行为立法研究课题组

(2009年10月28日)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侵权行为立法研究课题组

【学科分类】民法学 侵权法学

【关 键 词】民法 侵权法 侵权法立法建议稿 建议稿说明

【作者简介】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基金侵权行为立法研究项目(主持人于敏、联系人李昊)课题组,课题组成员情况详见《建议稿说明》脚注1。联系方式:北京沙滩北街15号(100720)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室;电子信箱:李昊lihao02@tsinghua.org.cn;谢鸿飞xievonfei@126.com;常鹏翱peng-ao@163.com;韩世远lawh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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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慧星:中国大陆侵权责任立法 (2009-11-05 16:14:00)阅读次数:992

中国大陆侵权责任立法
(第二届海峡两岸法学学术研讨会发言稿09年10月27日) 

  
      梁慧星
      目 次
      一、侵权责任法的制定
      二、法律结构、保护客体与归责原则
      三、多数人的侵权行为
      四、损害赔偿、停止侵害与分担损失
      五、使用人责任
      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七、安全保障义务
      八、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九、产品责任
      十、医疗损害责任


      一、侵权责任法的制定
      中国大陆侵权责任法之制定,应追溯到2002年民法典的起草。2002年,立法机关委托学者分编起草,由法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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疯克:狭义民法解释的目的与方法——以《物权法》第106条的解释为例 (2009-11-04 14:36:00)阅读次数:2603

今年年初,我在这里写了一篇题为《快来看看王利明的“脑袋”》的文章(http://yapian.fyfz.cn/blog/yapian/index.aspx?blogid=426463)。文章的起因是我偶尔看了他老人家写的一篇题为“《物权法》的解释方法”的文章,水平之差、错误之多让我实在忍无可忍,于是便有失斯文地批评了他一下。当时,我许诺一定写一篇关于民法解释的文章,让王利明及其他的粉丝们看看究竟什么是民法解释的方法。今天我兑现了承诺,终于写完了这篇文章,并且将之提交给了即将在本周末于上海师范大学召开的全国法律方法会议,原本期待在这次会议上求教于各位方家,接受大家的批评,却因一些特殊原因,未能成行。

今天,我把拙文贴在这里,既为了履行自己的诺言,也为了能够期望接受各位尤其是参加会议的各位的批评指正。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本文已收录于即将出版的梁慧星先生主编的《民商法论丛》第46卷,为保护知识产权,在此只贴出删减版(原文共42000余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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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慧星:对侵权法草案(2009年8月20日修改稿)的评论及修改建议 (2009-09-25 09:14:00)阅读次数:1515

对侵权责任法草案(2009年8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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疯克:女生怎能留校?女人怎能做法学教授? (2009-07-02 21:50:00)阅读次数:2053

又到了一年毕业时,又有一批学生或留校,或到其他学校任教。奇怪的是每年里面居然总有那么多女生。女人怎能做法学研究?又怎能留校做教授?简直是笑话!这绝不是歧视女人,而仅仅是因为女人先天的思维不适宜做法学研究,不适宜做法学教授而已,就仿佛男人无法生孩子一样。每次看到女人脸上写满了逻辑,装模作样地谈论法学,我就想会立刻想起两个词——“残忍”、“可怜”,残忍是法学对女人的残忍,可怜是女人选择法学的可怜,简直是对女人和法学的双重亵渎。

尽管每年高校都会留一大批女生做教师,但实践早就证明,女人根本没有任何学术潜力,留一个女人,或者进一个女人,基本上是白白浪费一个越来越稀缺的高校教师名额,简直是犯罪。真不知肉食者们是怎么想的?难道是女人可爱,就让他们忘记了她们学术上的无能?或者是他们压根儿就是武大郎开店,不想留一个或进一个学术强人?……可能性有很多,但我相信没有一个与学术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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疯克:《读史阅世六十年》(推荐) (2009-06-28 21:28:00)阅读次数:2434


这是酷吏绝对的偶像,也是我最新的偶像何炳棣先生的一本学术回忆录,值得今天所有的中国知识分子好好研读。什么是大学,什么是教授,什么是学者,什么是学问,什么是学术,什么是治学,尽在其中!我们今天对这些问题所有自以为是的言说,都浅薄的只是马桶边上的手纸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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